索引号:
000014349/2022-08701
发布单位:
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2-03-10 11:36:28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无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荆州开发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另行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经认定为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的,在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限额内救助到80%。
注:年度限额为1万元,与住院共用限额。
(二)住院医疗补助
注:1.低保、特困、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三类人员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2.低保、特困、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3.未纳入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重新认定为农村低收人口的,可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即:救助的时间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参保期内);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30000元。
三、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间
四、依申请救助的申报流程
1. 未纳入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票(原件)、结算单(原件)、出院小结、本人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申请办理,填报《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低收入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
五、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